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房屋交易中介費實際上是房屋中介作為居間交易服務的提供者所收取的居間費用。該費用是否應當予以退還,需要結合中介服務協議、中介是否提供具體的服務及服務工作量大小、違約的具體原因等綜合确定。如果因房屋中介的原因導緻違約,或者中介實際并沒有提供相應的服務,且沒有發生中介服務協議約定的不予退還的情形,則應當予以退還。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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