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勞動合同自動續延(不是續簽)至一年哺乳期結束為止,然後雙方再決定是否續簽,單位不續簽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産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女職工産假不得少于九十天。休完産假後,依法還應該享受哺乳期,哺乳期截止到嬰兒年滿一周歲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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