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敵叛變罪客觀要件是: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投敵叛變的行為。投敵就是投奔敵國、敵方或者在被捕、被俘後投降敵人、背叛國家。行為的具體表現:
一是投奔到境外的敵對國家及其控制區;
二是投奔國内的敵對方面;
三是通過與境外敵對國家或敵方聯絡,成為敵方助手,實際上已背叛國家;
四是在戰争狀态下投奔或投靠已進入境内的敵方,或者被捕、被俘後投降敵人。
投敵的目的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如果不是為了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而是羨慕資産階級生活方式,追求資産階級的民主、自由,或者為了投親靠友、求學、做工、繼承财産等,投奔敵方的,不構成本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零八條:投敵叛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或者帶領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投敵叛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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