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農民務農誤工費的标準,若是無固定收入的人,應按照其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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