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标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武漢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第七條(一)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規定的職工最低月工資标準;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漢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工資總額組成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确定。
(二)單位每年應當根據職工上一年度工資調整情況确定當年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提供《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清冊》到就近分中心或者受委托銀行辦理調整基數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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