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條最好是能夠收集其他能證明借貸關系的證據,通過訴訟的方式要回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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