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有關彩禮糾紛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在實際生活中,彩禮的給付人和接受人并非僅限于男女雙方,還包括男女雙方的父母和親屬,這些人均可成為返還彩禮訴訟的當事人。故将當事人父母列為共同被告并無不妥。
2.應注意把握彩禮返還的範圍,要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到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發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為籌辦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費用等,在此基礎上予以适當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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