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失職需要賠償的情況:
1、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确規定了因違章作業造成損失要求勞動者賠償;
2、制定的這些規章制度是經民主程序制定并讓勞動者知悉且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定的強制性規定;
3、證明損失的存在,一般應為直接損失;
4、證明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标準,則按最低工資标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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