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作明确規定,但規定了審限,即審理的最長期限,簡易程序三個月,普通程序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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