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産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産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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