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範圍的書寫,要按照公司章程中股東一緻決定的經營範圍和公司登記機關給出的規範性填寫标準來寫。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如果有需獲得批準的項目,要獲得批準後才能進行登記和經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第十條
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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