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根據《最高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規定》,無期徒刑減刑有如下情形: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确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即正常情況下,經過四年可以由死緩減為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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