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複議辦法》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複議。這就是說,對于勞動能力鑒定等級不服的,公民、法人提出法律訴訟,或者法院受案處理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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