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申請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均可報名考試。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因有提供虛假财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隐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财務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後勤部應當對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人員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允許其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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