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197條規定:“公民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當事人能采取書面形式,也能采取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在借貸糾紛案件中,原告作為債權人行使債權請求權,首先應該主張其請求權成立并已經屆期,為此其應該向法院提供其權利發生并已經屆期的法律事實成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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