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可以從機構獨立、人員獨立、經濟獨立等方法保持獨立性,必須做到實質上和形式上的獨立。 1、機構獨立 為确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審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單獨設置,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系。 2、人員獨立 審計人員不能是被審計單位最近幾年的員工,與被審計單位高層不得有直系親屬關系。審計人員必須具有相應的技術能力,能獨立執業,不受外部力量影響其判斷。 審計小組應配備具有相應能力的不影響獨立性的員工,其餘員工應予回避。 3、經濟獨立 為确保審計人員能夠實事求是地檢查、客觀公正地評價與報告,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應當不存在任何經濟利益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如果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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