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期滿後持有人拟在京連續居住的,應于期滿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證》及相關證件、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具體證件有:
(一)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居住時間證明。持有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
(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北京市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居住證》自簽發或簽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滿後持有人拟在京連續居住的,應于期滿前30日内,持本人《居住證》及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證件、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簽注手續。
第八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填寫《居住證申領表》,并提供以下證件、證明:
(一)身份證明。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原籍公安機關出具的身份證明。
(二)居住時間證明。持有已滿6個月且在有效期内的《居住登記卡》或《暫住證》。
(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證明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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