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裁定書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⒈标題
标題分兩行寫明法院名稱和文書種類。
⒉編号
在标題的右下方,注明:“[年度]×民×字第×号。”
⒊當事人身份概況
(二)正文
由案由、事實、理由和裁定結果四項内容組成。
(三)尾部
⒈交待有關事項。
⒉署名、日期與用印
審判庭人員署名、書記員署名、日期、用印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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