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收規定,企業從事符合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⑴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⑵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⑶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⑷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⑸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産的攤銷費用;
⑹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産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⑺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除上述正列舉的項目支出以外,企業的其他研究開發項目支出均不得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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