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法律規定對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也沒有規定不能判處管制。如果其犯罪情節較輕符合可以判處管制的情形的,也可以判處管制。一般危險駕駛罪是處拘役,沒有管制的處罰,因此不可以判處管制。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3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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