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簽訂合同後,發現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
合同成立後不能随意變更或撤銷,隻有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才可以。撤銷的原因包括:1.重大誤解,行為人對行為性質、對方當事人、标的物等發生錯誤認識,導緻行為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背,并造成較大損失的;2.顯示公平,交易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3.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一方利用這些手段使另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下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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