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流程: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備案。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确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4、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複印件。5、辦理完成後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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