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應保證其履約擔保在發包人頒發工程接受證書(即竣工證書)前一直有效。發包人應在工程接受證書頒發後28天内把履約擔保退還給承包人。
履約保證金收取标準應該遵循原則:
1、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大于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
2、是履約保證金的數目要與投标保證金持平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将會給采購人帶來巨大損失的項目,要适當提高履約保證金數額;
3、是履約保證金數額的确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系起來,初步設想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關系,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應商有利時,履約保證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履約保證金主要是為了更好地督促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于其應當履行的義務進行規定,方便使合同的主要内容以及雙方共同追求的項目得以實施完成。
對于履約保證金的退還時間除了法律的相關硬性規定外,可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以及需求,自行協商訂立履約保證金退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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