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
對于何種财産能夠成為抵押物,《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有明确規定:
①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它地上定着物。在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不能離開土地而單獨存在,因此《擔保法》明确規定以房屋等其它地上定着物抵押的,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②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它财産;
③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④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它财産;
⑤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⑥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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