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麼是檢察機關
國家司法救助
檢察機關的國家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檢察機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積極開展國家司法救助工作,通過發放救助金、多元化的救助方式,切實解決人民群衆的“急、難、愁、盼”實際問題,推動司法救助工作落到實處,實現應救盡救,及時救助。
二
國家司法救助
遵循的原則
1.應救助盡救助。凡是符合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均應當及時提供救助,有效化解矛盾糾紛。
2.公平、合理救助。嚴格把握救助條件,兼顧當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的救助金額,做到公平、合理。
3.屬地救助。對符合國家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由辦理案件地人民檢察院負責救助。
4.輔助性救助。對同一案件的同一當事人隻救助一次,其他辦案機關已經予以司法救助的,人民檢察院不再救助。對于通過訴訟能獲得賠償、補償的,應當通過訴訟途徑解決。
三
哪些人可以獲得
國家司法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
受到犯罪侵害緻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受到犯罪侵害緻人身傷害,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受到犯罪侵害緻死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緻使财産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已過追訴時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造成生活困難的。
2.舉報人、證人、鑒定人
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複,緻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财産受到重大損失,造成生活困難的;
3.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4.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四
什麼樣的情況不予
國家司法救助
1.對案件發生有重大過錯的;
2.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查明案件事實的;
3.故意作虛假陳述或者僞造證據,妨害訴訟的;
4.在訴訟中主動放棄民事賠償請求或者拒絕加害人及其近親屬賠償的;
5.生活困難非案件原因所導緻的;
6.通過社會救助等措施已經得到合理補償、救助的。
五
國家司法救助
主要有哪些方式
國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為主要方式,并與法律援助、訴訟救濟相配套,與社會救助相銜接。
六
申請國家司法救助
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國家司法救助申請書;
2.救助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3.實際損害結果證明,包括被害人傷情鑒定意見、醫療診斷結論及醫療費用單據或者死亡證明,受不法侵害所緻财産損失情況;
4.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生活困難情況的證明材料;
5.是否獲得賠償、救助等的情況說明或者證明材料;
6.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七
确定救助金數額的
考慮因素是什麼
1.救助人申請人實際遭受的損失;
2.救助申請人本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
3.救助申請人及其家庭的經濟狀況;
4.救助申請人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須的最低支出;
5.賠償義務人實際賠償情況;
6.其他應當考慮的因素。
八
能獲得多少
國家司法救助金
救助金以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準确定,一般不超過三十六個月的工資總額。損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難,需要适當突破救助限額的,依照相關規定報批,總額不超過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決的賠償數額。
供稿:李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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