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保證所說的錄音符合“錄音遺囑”的法定條件。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20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内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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