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來說,企業可用于典當的動産有如下幾類。
1 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産
這類動産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态以登記而确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 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産,亦可稱注冊不動産。對這類動産強制登記是國 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大的動産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
對其可像不動産那樣 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的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
這類動産是企業或農人生産所必需,隻能設立抵押的擔保方式。應該說, 對這種動産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 握。且這幾類動産流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的順暢産生太大影響。
但 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的牲畜應僅限于生産性牲畜,而對于羊、豬、雞、鴨 之類不具生産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的産品、材料等動産
此類動産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 利益的保護。而采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
因而,此類動産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财産一并設 立浮動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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