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有明确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确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因此,父母給子女購房款,一般情況下是認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因此就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但要是明确指出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那麼就會被認定為夫妻一方個人财産。于是,在夫妻離婚的時候,這部分财産就不能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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