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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界定是怎樣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6 22:21:43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交通肇事罪: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産或者他人财産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四、緻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緻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産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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