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取保候審後,要保證随傳随到、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在地的縣市等規定。并且,根據案件情況,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可能責令被取保人将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等證件是由交執行機關保存,因此,一般是不允許不允許出國的,除非獲得執行機關的批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内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将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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