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交通法規定,交警必須在事故發生後十日内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需要檢驗、鑒定的,必須在鑒定結果出來五日後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一直拖着不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屬于交警不作為,可以起訴。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現場調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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