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第三次換證有效期為長期有效,機動車駕駛證初發證有效期為6年,第一年為實習期;6年後第二次換證有效期為10年;10年後第三次換證則為長期有效。
依據《公安部關于修改的決定》第五十六條,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機動車駕駛證的十年有效期内,每個記分周期均未記滿12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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