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具有下列特點:
1、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
2、行紀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我國《合同法》将行紀合同的标的規定為”從事貿易的活動“,實踐中多指動産、有價證券的買賣以及其他商業上具有交易性質的行為。
3、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
4、行紀人是為委托人的利益辦理事務。
5、行紀合同是諾成、雙務、有償和不要式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14條,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415條,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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