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對存留于有關單位或公民手中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物證、書證,依法收取的一種訴訟活動^收集證據的一種方法。
調取證據的申請時間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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