燈壞了非人為損壞,有合同約定按照約定,沒有約定的由房東負責。人為損壞的,由租客來負責。如果雙方在租賃合同中對室内設施維修責任未明确約定的,租賃房屋室内設施,包括家用電器因自然消耗或合理使用而導緻的故障和損壞,一般應由房主承擔維修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條,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請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因承租人的過錯緻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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