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監外執行的期限的計算是從判決宣判之日起計算,判決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執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将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内将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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