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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産權證的辦理:
1、購房合同(收原件);
2、購房發票(收原件);
3、買方身份證或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資格證明)(驗原件,收複印件);
4、契稅完稅憑證(收原件);
5、房産測繪機構提供的房屋院落圖,分戶圖各2份;
6、其它所需證件。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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