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有以下幾點:
1、夫妻一方舉債中,債權人和債務人明确約定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
2、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3、能夠證明該債務不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産生。
4、能夠證明債務未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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