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6月24日,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和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申根(SCHENGEN)簽訂申根協定,該協定規定,其成員國對短期逗留者頒發統一格式的簽證,即申根簽證,申請人一旦獲得某個國家的簽證,便可在簽證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員國内自由旅行,但從第二國開始,需在3天内到當地有關部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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