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的規定,因此發生發票被盜、丢失情形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發現被盜、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發票是指一切單位和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所開具和收取的業務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審計機關、稅務機關執法檢查的重要依據。收據才是收付款憑證,發票隻能證明業務發生了,但不能證明款項是否收付。發票就是發生的成本、費用或收入的原始憑證。對于公司來講,發票主要是公司做賬的依據,同時也是繳稅的費用憑證;而對于員工來講,發票主要是用來報銷的。發票在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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