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可以的,若法院的判決書判決債務人還款,那麼在債務人沒有财産的情況下,可以執行擔保人的财産。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内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财産。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若擔保人隻有一套房子,法院是不能進行拍賣的,但可以查封屬于一半的房産産權。沒有可以執行的财物,法院隻能中止執行。另外的擔保人,也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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