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的補償是按經濟補償标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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