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不知情債務不一定是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