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依據依法作出裁判。間接證據有以下特點:
1、間接證據隻能證明案件的主要情節或事實的各個部分。因此,任何間接證據必須結合其他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2、與相關案件的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确定的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方法必須是邏輯推理;
3、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結論必須是惟一的,确鑿無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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