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以房屋出租為主營業務的,則計入“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若出租房屋不是主營業務,則應該計入的科目是“其他業務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1号———租賃》規定中,第六章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五條出租人應當按資産的性質,将用作經營租賃的資産包括在資産負債表中的相關項目内。
第二十六條對于經營租賃的租金,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内各個期間按照直線法确認為當期損益;其他方法更為系統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條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對于經營租賃資産中的固定資産,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産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于其他經營租賃資産,應當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第二十九條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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