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定離婚協議需要注意的幾點事項是:
1、離婚協議内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3、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确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
4、離婚協議中應對夫妻共同财産做出明确的約定。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并對子女和财産問題已有适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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