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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術語一覽表大全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4 08:01:35

以下文章來源于溫度法律圈 ,作者認真分享的

法律術語一覽表大全(63組常見易混法律術語分類辨析)1

來源 | 溫度法律圈

31、債權人代位權 VS 債權人撤銷權

A.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相對人享有的權利而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的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和實現自身的債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請求相對人将其對債務人的義務向債權人履行的權利。

B.債權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無償處分或者以不合理的對價交易導緻其财産權益減少或責任财産負擔不當加重,對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有影響時,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前述不合理價格交易行為的一項民事權利。

32、擔保物權 VS 反擔保

A.擔保物權:是指為了确保債權的實現,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在其不動産、動産或者财産權利上設定的,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債權人可就該擔保财産變價并優先受償的物權。

B.反擔保:是指為債務人提供擔保的第三人,為保證自己的追償權得以實現,要求債務人為自己追償權的實現而提供的擔保。反擔保是與本擔保相對的概念,反擔保設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第三人的追償權,如果本擔保不存在,則不存在反擔保。

第二部分:刑事篇

33、犯罪嫌疑人 VS 被告人

A.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階段與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

B.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

C.二者區别: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的區分以檢察院向法院正式提起公訴為分界線。在刑事自訴案件中,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統一稱為被告人。

34、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VS 罪犯

A.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稱謂。

B.罪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經法院依法作出生效判決後,對确定犯罪的當事人的稱謂。

C.二者區别:依據無罪推定的刑法原則,除非經生效判決确認有罪的當事人稱為罪犯,否則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涉案當事人稱為嫌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5、被告 VS 被告人

A.被告:是指在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中的一方當事人,與原告相對應。

B.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審判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在法律上的稱謂。

C.二者區别:被告是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的特定稱謂,被告人是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的特定稱謂。

36、辯護人 VS 代理人

A.辯護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B.代理人: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如果存在被害人,由被害人委托行使相關權利的人,一般稱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C.二者區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稱為辯護人,被害人委托的人是代理人。

37、起訴書 VS 起訴狀

A.起訴書:是指檢察機關對刑事被告人提起公訴,請求法院對刑事被告人進行實體審判的法律文書。

B.起訴狀:亦稱“訴狀”,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等在涉及到争議糾紛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的法律文書。

C.二者區别:起訴書适用于刑事公訴案件,起訴狀主要适用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案件。

38、訊問筆錄 VS 詢問筆錄

A.訊問筆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進行訊問的文字記錄。

B.詢問筆錄: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人員對證人、被害人詢問過程及内容進行的文字記錄。

C.二者區别:①訊問筆錄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詢問筆錄針對的是證人、被害人;②訊問筆錄僅适用于刑事訴訟程序中,而詢問筆錄不僅适用于刑事訴訟程序中,還可以适用于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程序。

39、刑事拘傳 VS 民事拘傳

A.刑事拘傳: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機關對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B.民事拘傳:在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證審判和執行活動的正常進行,對必須到庭或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經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案件相關人所采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40、刑事拘留 VS 行政拘留 VS 司法拘留

A.刑事拘留: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辦案機關對涉嫌犯罪人員采取的一種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屬于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

B.行政拘留:在行政執法程序中,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懲罰措施。

C.司法拘留:法院對妨害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情節嚴重的人,在一定期間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D.三者區别:①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最長期限為三十七日;②行政拘留是治安管理的一種處罰方式,依據《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而采用,最長期限為十五日;③司法拘留是針對妨礙訴訟進程的一種排除性措施,依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而采用,最長期限為十五日。

41、看守所 VS 拘留所 VS 監獄

A.看守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主要羁押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場所。

B.拘留所:羁押受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的場所。

C.監獄:國家刑罰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内執行刑罰。

D.三者區别:①看守所針對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②拘留所針對的是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人員;③監獄針對的是被判處相應限制自由刑罰的罪犯。

42、偵查 VS 偵察

A.偵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措施。

B.偵察:為了弄清敵情及其他有關作戰的情況,而進行偵視探查活動。

C.二者區别:偵查屬于法律術語,偵察非法律術語,二者使用的語境與詞義有明顯區别。

43、法定不起訴 VS 酌定不起訴 VS 證據不足不起訴

A.法定不起訴:也稱絕對不起訴,指的是犯罪嫌疑人符合刑訴法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的,檢察院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包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B.酌定不起訴:也稱相對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C.證據不足不起訴: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包括: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D.三者區别:不起訴,是指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做出不将案件移送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三者的區别主要在于适用情節的不同。

44、死刑立即執行 VS 死刑緩期執行

A.死刑立即執行:即我們平時說的死刑,是一種死刑執行制度,死刑立即執行除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判決的外,依法都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B.死刑緩期執行:即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我們平時說的死緩,不是獨立刑罰,隻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C.二者區别:二者都屬于死刑的執行方式,區别在于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後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45、違法行為 VS 犯罪行為

A.違法行為:指違反現行法律,給社會造成某種危害的、有過錯的行為。按照其違反的法律,包括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

B.犯罪行為:指違反刑法且刑法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

C.二者區别:廣義的違法是指一切違反現行法律規定的行為,包括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狹義的違法,則是指違反法律,但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46、正當防衛 VS 緊急避險

A.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B.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C.二者區别:①正當防衛所面臨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危害的來源隻能是人的不法行為;緊急避險所面臨的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危害的來源除了人的不法行為外,還包括大自然自發力量帶來的危險、動物的侵害、人的生理、疾病等原因帶來的危險等;②正當防衛行為是與不法侵害人進行對抗,對其予以反擊、抵抗的行為,是積極的;緊急避險則是對危險的消極躲避;③正當防衛所損害的對象隻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則往往是第三者的權益。

47、從輕處罰 VS 減輕處罰

A.從輕處罰:是在法定刑範圍内對違法分子、犯罪分子适用刑種較輕或刑期較短的刑罰。

B.減輕處罰:是在法定刑以下對違法分子、犯罪分子适用刑種較輕或刑期較短的刑罰。

C.二者區别:從輕處罰在法定刑範圍内從輕,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處罰。

48、輕傷 VS 輕微傷

A.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B.輕微傷:是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局部組織、器官結構的輕微損害或輕度短暫功能障礙的損傷。一般輕微傷愈合後對人體正常生理功能及容貌體态無影響或影響輕微。

C.二者區别:①通過法醫鑒定做出傷情是輕傷及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②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沒有刑事責任,隻有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一般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

49、公訴案件 VS 自訴案件

A.公訴案件:是指由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

B.自訴案件: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的案件。

C.二者區别:①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法院提起的;②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相對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相對較小。

50、 緩刑 VS 假釋 VS 監外執行

A.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是對刑罰的暫緩執行,其執行形式為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确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緩刑不是一種刑罰,而是一種刑罰的執行方式。

B.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現,不緻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

C.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于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D.三者區别:①緩刑是在考驗期内暫緩執行而不是執行原判刑罰,假釋是指附條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監外執行仍是執行原判刑罰,隻是執行場所不同;②緩刑隻适用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監外執行可以适用于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犯罪分子。

51、法條競合犯 VS 想象競合犯

A.法條競合犯:是單純的一罪,行為人實施一行為,但是觸犯了多個法條,罪名存在競合。

B.想象競合犯:是實質一罪,一個犯罪行為觸犯的數個不同罪名由于觀念因素或主觀認識的影響而發生競合。

C.二者區别:法條競合犯是該嫌疑人應該适用何種法條的問題,想象競合犯解決的是數罪名怎麼處罰的問題。

第三部分:行政篇

52、行政處罰 VS 治安處罰

A.行政處罰:指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B.治安處罰:指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法規對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财産權利,妨害社會管理,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處罰。

C.二者區别:①治安處罰的行政主體主要為公安機關;而行政處罰的行政主體除了公安機關外,還有稅務、工商、财政、海關等行政主體;②治安處罰主要适用《治安管理處罰法》;而行政處罰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外,還有其他的行政法規;③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而行政處罰的種類更多,還包括責令關閉、限制從業、吊銷許可證件等。

53、行政确認 VS 行政許可

A.行政确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系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别,給予确定、認定、證明(或證僞)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

B.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等形式,依法賦予特定的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政行為。

C.二者區别:①對象不同:行政确認是對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等進行的确認;而行政許可一般是使相對人獲得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者從事某種活動的資格;②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認是對相對人既有的身份、能力、權利、事實的确定和認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行政許可是允許被許可人今後可以進行某種行為或活動,其法律效果具有後及性,沒有前溯性。

54、行政複議 VS 行政訴訟

A.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适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B.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C.二者區别:行政複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于行政行為的範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内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審查,是一種司法行為。

55、行政協議 VS 民事合同

A.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标,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内容的協議。

B.民事合同: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C.二者區别:①訂立行政協議的一方必然是行政主體,民事合同則無此要求;②訂立行政協議主要是為了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訂立民事合同是為了實現個人或組織的利益;③行政協議項下的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56、公務員之調任 VS 轉任 VS 挂職

A.調任:是指國有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四級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層次的職級。

B.轉任:是指公務員在公務員隊伍内部不同職位之間的交流或者交流到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職位。

C.挂職:是指國家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在職國家公務員,在一定時間内到下級機關或者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一定職務,培養鍛煉一段時間的臨時性任職。

D.三者區别:調任是公務員隊伍以外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進入公務員系統的交流方式;轉任是在公務員隊伍内部進行交流的方式,不涉及到公務員身份的變化;挂職是國家機關對所屬公務員實行的一種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57、取消錄用 VS 辭退

A.取消錄用:公務員在試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錄用。

B.辭退:是指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法定權限内解除公務員在機關的公職關系。

C.二者區别:取消錄用的對象是試用期的公務員,辭退的對象是正式的、有任職的公務員。

58、不予受理 VS 刑事不予立案

A.不予受理:是指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審查原告的起訴後,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從程序上書面裁定不予受理的司法行為。

B.刑事不予立案: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C.二者區别:不予受理屬于法院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情形;刑事不予立案屬于公安機關審查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或者可以不立案的情形。

第四部分:程序篇

59、駁回起訴 VS 駁回訴訟請求

A.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理查明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案件受理條件,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B.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立案後,經審理查明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或者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C.二者區别:①适用法律不同:駁回起訴适用程序法;駁回訴訟請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實體法;②法律後果不同:裁定駁回起訴情形下,人民法院并未對原告的實體權利進行處理,如後續原告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再次起訴;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作出實體處理,該判決一旦生效,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相同當事人便不能就同一案件事實、同一訴訟标的再次起訴。

60、上訴 VS 申訴 VS 抗訴

A.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聲明不服,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并撤銷或變更原判決或裁定的訴訟行為。上訴的提起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B.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申述理由,請求重新審理的行為。申訴的提出不能阻止生效判決、裁定的執行。

C.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為确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抗訴需要法定理由,且抗訴隻能以書面方式進行。

61、中止審理 VS 終止審理

A.中止審理:指法院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内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複審判的活動。

B.終止審理:指法院在審判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緻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C.二者區别:中止審理屬于暫時性停止案件審理,終止審理屬于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

62、鑒定意見 VS 鑒定結論

A.鑒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屬于訴訟證據種類之一。

B.鑒定結論: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結論,後被“鑒定意見”所代替。

C.二者區别:《刑事訴訟法》正式将“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現訴訟活動中通用為“鑒定意見”。

63、勘察 VS 勘驗

A.勘察:亦作“勘查”,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條件并提出合理基礎建議,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B.勘驗:調查檢驗。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特指對具有物證意義的痕迹、物品等進行的調查檢驗。

C.二者區别:勘驗可作法律用語,勘察僅指特定活動。

結語

如果說錯别字對于法律人來講,屬于“低級錯誤”,那麼對于法律術語的使用,特别是易混詞語的區分,考驗法律人的除了嚴謹規範,還有對于“基礎概念”的熟練掌握程度。

如果給“定義”本身做一個定義,或可釋義為“對于一種事物的本質特征或一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說明。”但法律術語的定義,因适用場景的不同,不可避免地會在一定程度上存有争議。

以上僅為筆者的個人看法,供大家交流參考。文中如有不足之處或大家有任何問題,歡迎與筆者一起讨論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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