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在一年之内漏水在一定的條件下買家不承擔,由賣家來承擔責任。交易後一年内出現漏水的情況,且賣家未在房屋交易前告知房屋瑕疵的,那麼,買家可以選擇協商調解的方式,也可以選擇訴訟等途徑,要求賣家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不論多久出現這樣的情況,隻要賣家已在房屋交易之前如實告知房屋瑕疵或買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則出賣人不承擔責任。如果在經過房屋檢測時後,确認是買家在入住後裝修導緻的房屋漏水,那麼賣家也無需承擔責任,誠實信用原則是合同法領域的一個基本原則,合同一旦簽訂,就應該嚴格履行,否則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買方應該通過鑒定的方式确定房屋質量問題的原因,并在此基礎上要求賣房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才是正确的維權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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