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首先到房屋交易主管部門提交申請,說明房屋所有權證丢失損毀的事實情況,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後開具登報遺失證明。
申請人持主管部門開具的登記證明辦理登報遺失手續,報紙登載該聲明六個月之後,申請人攜帶相關證件再到交易主管部門辦理補發房屋所有權證的手續并領取重新補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依據】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動産登記簿由不動産登記機構永久保存。不動産登記簿損毀、滅失的,不動産登記機構應當依據原有登記資料予以重建。行政區域變更或者不動産登記機構職能調整的,應當及時将不動産登記簿移交相應的不動産登記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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