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十七條後增加一款,規定:“已經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老年人犯罪附條件的不适用死刑。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四十九條增加一款,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殘忍的手段緻人死亡的除外。”放寬對老年人犯罪的緩刑适用條件。原刑法條文并無對老年人犯罪适用緩刑的特殊規定。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條修改為:對于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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